2021年10月14日,LED顯示屏廠家新聞播報:吳謝宇案律師稱二審將申請精神鑒定,一審期間吳多次拒絕申請。
從吳謝宇二審辯護律師徐昕處了解到,吳謝宇案一審沒有申請司法精神病鑒定,辯護人將在二審時為吳謝宇提出申請。此前,原辯護人曾征求吳謝宇的意見,吳本人不同意申請。
澎湃新聞從相關人士處證實,一審時辯護人曾多次征求吳謝宇的意見,他都不同意去做申請,“他覺得沒有必要,他知道他所做的這個事情是什么,知道他的問題是出在什么地方,并不是說精神的問題”。
《刑法》第18條規(guī)定,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,經(jīng)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,不負刑事責任,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(jiān)護人嚴加看管和醫(yī)療;在必要的時候,由政府強制醫(yī)療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,應當負刑事責任。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,應當負刑事責任,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。